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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消息,據齊魯晚報報道,2020年3月1日,在父母離婚前一年,婷婷父親老李(化名)以資金周轉不夠為由,向13歲的女兒借了3萬元壓歲錢,承諾每月給她500元利息,只借3個月。2年間,老李一直以沒錢為由不肯歸還婷婷的借款。
在婷婷將老李告上法庭要求還錢后,廣州市海珠區(qū)法院一審判決涉案父親借用壓歲錢的行為屬于借款行為,應還本息。
律師表示,父母作為孩子監(jiān)護人的法定職責不會跟隨婚姻關系的消滅而消滅,在孩子未成年期間,父母均應當盡到監(jiān)護人的職責,履行其法定義務,管理和保護被監(jiān)護人的財產是監(jiān)護人的職責之一。
因此,父母應當妥善地保管孩子的壓歲錢,而不能隨意支配和使用。同時也應當注意到,不滿8周歲的未成年人想“花掉”自己的壓歲錢是不可以的,需要由父母幫著“花掉”。
已經滿8周歲的未成年人想“花掉”自己的壓歲錢,也只能獨立實施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例如購買文具、零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