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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黑龍江省肇源縣。企查查APP顯示,一起見義勇為人受害責任糾紛案件執(zhí)行結(jié)案。案件文書顯示,原告兒子單某某與被告等親屬十余人在松花江邊游玩洗澡時,被告李某某不慎掉入深水處,呼喊救命,單某某等多人前去施救被告,最終被告得救,施救人員單某某、李某(被告兒子)溺水身亡。因單某某為家庭主要勞動力,另育有5歲幼兒,單某某身亡后家庭生活困難,而被告獲救后沒有對死者進行必要補償,遂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法律規(guī)定,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本案系見義勇為人受害責任糾紛,沒有侵權人。故原告要求被告給予適當經(jīng)濟補償,法院予以支持。最終法院判決被告李某某給付原告補償款6萬元。此后,李某某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被黑龍江省大慶市肇源縣人民法院強執(zhí)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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