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資料圖)
4月19日消息,據白鹿視頻報道,廣東廣州一名女子因多次遲到被辭退,不滿公司補償申請勞動仲裁。
據公司領導盧先生講述,女子面試當天遲到1小時,但因公司缺人看到其簡歷上寫有4年的經驗就招入職。入職后工作能力與簡歷上不符,并多次以各種事由遲到,多次談話但她工作態(tài)度依舊很差。
工作第58天與她談離職,協(xié)商可以支付她整月全勤的工資,再多補十天的工資作為補償,但她卻要求賠償一個半月的工資。
女子入職58天,但實際除去放假,上班考勤是36天。勞動仲裁開庭當天,她遲到了16分鐘,仲裁結果是按全勤的工資發(fā)放,多補十天的工資作為補償,駁回了她的申請。
律師表示,按照規(guī)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比如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等,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以遲到為例,如果公司的規(guī)章制度對遲到早退有規(guī)定,并明確某一時間段內遲到早退多久多少次是嚴重違反公司規(guī)章制度的行為,且在員工早已知曉的情況下,是可以辭退的。
關鍵詞: